【23云大考研】635+809法学上岸学姐经验分享
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已经是十一月份了,我带大家重新温习一下法学考试所需的一重要些知识点,因为时间有限,所以不能把所有知识点都讲到,不代表只有今天讲到的才是重点哦,同学们要结合自身复习情况,针对薄弱点进行加强巩固,才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哦。那进入正题,下面给大家讲一下民事法律关系部分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很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近几年考试中比较热门的考点啊,出现的频率很高,所以同学们需要好好注意,掌握其中的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区分的意义: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否转让;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人事法律关系,它指的就是民事主体的人身,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说人的姓名啊,名称啊,名誉啊,荣誉啊等,这样的一些发生的关系就是属于所说的人身法律关系。
那么财产法律关系呢?通常指的就是因为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能够满足的是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
在绝对的法律关系当中呢,他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只要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的那些主体,都是义务人,对吧?那么权利人呢?他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他的权利。对吧?但是相对法律关系当中呢,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其中呢,权利原则必须由具体的积极的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它的一个权利。
物权关系与债券关系
区分的意义:
物权和债券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物权关系就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来配合就可以实现他的权利的这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从他的概念来说,有人来积极的协助,有积极的配合,对吧?所以它就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债权关系指的是什么?指的是权利人必须有义务人等一定配合,才可以行使和实现他的权力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所讲的第二个分类,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力、负担的义务以及受到的其他法律拘束。
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往年的考试中,出现过直接把民事义务是什么这种当做题目的试题,所以同学们要把这部分搞清楚,防止考到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作答。
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通常要负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
(1)主合同义务
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之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一般属于约定义务。
(2)从合同义务
即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交易目的的民事义务。如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一般也属于约定义务。
(3)附随义务,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产生的民事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般属于法定义务。
(4)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是法律要求民事主体谨慎对待自身利益的民事义务。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一般属于法定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人身利益、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地理标志等。
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大家要牢记于心。民事法律关系这部分在考试时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同学们要适当重视一下。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一些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能起到一些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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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考试顺利,一战成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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