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天津财经大学433税务强化班整体安排及备考经验章节重点
大家好,我是天津财经大学433税务专业强化班的授课老师木子学姐,受天财考研校的邀请,今天由我来和大家做分享,主要给大家讲一下强化班的整体安排、阶段性的准备内容和备考经验等。433强化班课程安排课时1 背诵技巧与课程安排规划讲解课时2 税收基本理论(两本书)+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课时3 增值税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4 消费税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5、6 企业所得税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7、8 个人所得税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9 关税、船舶吨税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10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计算课时11、12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计算课时13 房产税、车船税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计算课时14 印花税、契税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15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计算课时16 税收征管(两本书)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课时17 税收效率、税收公平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课时18 税收稳定、税负归宿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课时19 税收体系 流转税制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课时20 所得税制、财产税、行为目的税 重难点知识点学习+相关真题+相关知识补充课时21、222012-2014 2017-2021真题讲解
前20课时基本上都是课本内容,第21、22课时会给大家讲解真题。基本上每一课时都是按照课本流程,会告诉大家哪些是重点难点,哪些是要求大家必须掌握的,哪些是只要了解等等;会在每道题上标记真题;在机构资料上进行补充,也会有我在考研时自己整理的知识点的补充;我们还是要学习各税收的计算题,如果在后期课程没有跟上就会手生,所以以后在背诵期间也会留出计算的时间。针对真题的讲解,我们会把真题对应的书的知识点的具体位置确定下来,在面对真题的时候我们怎么用自己的知识写出答案,在每一节课的最后我会给大家整理一些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的题目。
阶段性的准备内容课程内容:重点放在课本背诵内容结合真题;简单过一遍计算部分;讲解真题。
题型:名词解释没有特别难的;简答题的分值也不会很低,所以大家注意答简答题是需要尽量多写一点,让自己的答案不要看起来太少,给人不好的感观;计算题一般是我们现在所学的比较基础的题目,大概就是初会的难度,小税种和四大税种的掌握难度一致就可以;论述题的第一道一般是比较贴近于课本,另外一道可能会把课本知识结合当前热点;近两年更偏向于出税收学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中国税制的计算题。学习方法:比如说,在学习消费税的时候,可能在中国税制就学过消费税的内容,我们可能背过它的定义、特点、意义等。我们在税收学中,还背过消费税的设计原则、消费税的未来改革方向等。所以在学习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知道关于消费税背了什么,然后提到“定义”“特点”“意义”这几个字,就要知道这段话的内容。如果能做到这种程度,那就说明我们的背诵是成功的。在进入强化的背诵阶段时,要保证每天有0.5—1h的计算题练习时间,哪怕一天一两道题也可以,不能手生。背诵不能太早开始,可以九月份再开始。因为一旦开始背诵就不能停下,如果在前期背一点,然后跨一两个月再背,很容易无法想起来之前的内容,这样前期背的就算作废了。每天大概两个小时的背诵,这个期间建议大家照着课本背诵,大家可以看到书上划的重点内容和没有标记的地方,来判断重点和非重点。我自己背的时候是背到哪划到哪,圈出关键字眼,这样回忆的时候也很容易。针对理解背诵,它的考频比较低,需要划出关键字尽量背诵,用自己的理解贴合课本语言来背诵。一切以课本为主。
第一章复习重点
第一章税收基本理论(背诵)税收定义: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的取得再分配资源(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征缴关系。
(理解性背诵)税收定义的理解(对定义的拆分,把小标题记住,下面的话能记住几句即可):(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各国财政的最主要收入来源。(2)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税收又称国家税收,是国家为了履行其向社会提供公共品职能的需要而存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行使征税权的主体必然是国家,也就是税收法律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进行,税收收入由国家支配管理,由于政府是国家的具体形式和现实体现,因此,征税权具体由代表国家的政府行使。(3)国家凭借行政权征税。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家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社会公共品的提供者,又是公共财产的所有者,因而,国家就能够同时行使两种权利,即行政管理权和财产所有权,国家可以同时凭借两种权利取得财政收入。国家征税是基于公共权利,在国家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前提下,由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来行使征税。(4)征税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征税目的是国家为了满足履行其提供公共品的财政需要。这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说明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提供公共品的财改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家征税要受到提供公共品目的制约,国家税收必须用于满足提供公共品需要,非公共品需要的财政支出不宜用税收来提供,而应当采用其它方式来解决。(5)税收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强制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用于调整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调整经济关系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功能。国家只有运用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把税收秩序有效建立起来,也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并使国家在税收上的意图得到贯彻执行。
税收的特征(背诵)税收的特征是区别税与非税的根本标志。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强制性 任何社会制度下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法所进行的强制征收。没有,从不曾有,也绝不可能有“自愿”的税收制度。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普通和最可靠的形式。(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补充课本上的内容)(2)无偿性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征收的税款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给付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偿还给纳税人。(3)固定性 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征税以前,税法预先对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做了具体规定,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限,是一种连续性收入,不能讨价还价。税收的这种固定性使征纳双方都有法可依。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国家可以依据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修改现行税法,调整税收的有关规定。
税法 (背诵+2014论述)定义: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贯穿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全方位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分类:(不需要太详细)根据立法目的、职能作用和权限的不同,税法可以有以下不同分类:(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2)按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3)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税收与税法关系(背诵 税收与税法相结合考得比较多)税收与税法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税收通过法律的形式获得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并不必然和仅仅表现为法律,税收也可以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来推行。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与税法就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当国家强制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时,税收与税法之间才有必然的联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
税法 作用: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是调整税收关系,保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法律准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重要法律形式。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
税法适用原则 (6个)(了解 背过加粗字体内容即可)(1)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亦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某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仍然沿用旧法,不得适用新法。(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在新税法颁布实施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性税法规范的是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时间来判定新的程序法与旧的程序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会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应税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先于旧法。(5)程序优于实体原则。该原则是涉及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6)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当两部法律对同一应税事项分别做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税收法律关系(背诵+2019真题名词)含义:(背诵 2019年名词解释)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规定和确认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形成的权力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学术界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特点(背诵)(1)国家必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国家的直接参与,就不称为税收分配关系,其法律关系自然也就不是税收法律关系。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当中国家必须以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任何法律关系都体现国家的意志,但税收法律关系仅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而不体现纳税人一方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这种权力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源于税收是国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收益。具有强制性。这种不对等性不意味着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就意味着将自己拥有或支配的一部分财物无偿的交给国家。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的特点。
税收原则(背诵重点)定义:税收原则是政府在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时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评价税收制度,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的基本标准。税收原则受经济理论的制约和影响,经济理论的主张各不相同,因而税收原则也不相同。人物(了解)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公平,简便,节省。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瓦格纳的税收原则:1.财政政策原则2.国民经济原则:国家征税不应该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税源选择和税种选择两个具体原则。3.社会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应在每个人和社会各阶层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4.税务行政原则:对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包含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节约原则。内容:(重点)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重点背诵+2016年真题名词+2019年真题简答)定义: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中国税制 第6页)内容:(1)税种法定原则。它是发生了税收关系的法律前提,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首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一个税种必相对应于一部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收权利,纳税主体不负纳税义务。(2)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是所有税种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的统称。税收要素经法律规定,即为税法要素,它是各个税种法律共同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其基本含义是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确定,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构成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3)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性要素必须由法律规定,且征纳主体双方均须依法定程序形式。税种及税收要素均须经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不得对法定税种及税收要素做出任何变更;在税收活动中,征税主体及纳税主体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简答题:定义+内容)
二、税收公平原则(重点背诵+2012、2017年真题+结合税收学内容)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则在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应该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担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学术界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两种观点。(不要求背诵)“受益说”认为凡从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应该负担相同的税收,凡从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收。前者是横向比较,后者是纵向比较。这种观点看似合理,实难做到。“负担能力说”认为凡是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该负担相同的税收,凡是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收,即体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该观点被广泛接受,并被引进税法的观念中,成为在税法中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
如何衡量(测度)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即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背诵+ 2021真题)一般用收入(所得)、财产和消费(支出)三种标准。收入(所得)通常被认为是衡量(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最佳尺度,因为收入(所得)最能反映纳税人在特定期间的消费或增添其财富的能力。财产也是衡量(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合适尺度。财产代表着纳税人一种独立的支付能力。消费(支出)是衡量(测度)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另一尺度,因为消费(支出)可以反映一个人支付能力的大小。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后面的内容在后续强化班的课程中会一一给大家讲解的,如果大家想具体了解课程可以联系下面的小天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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