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在即,为营造安全、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特提醒广大考生:
提前做好考试准备 (一)考试时间:2021年12月25日至26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用时超过(含)3小时的业务课二(代码为5XX)安排在12月27日8:30开考。
(二)考生应按照准考证和报考点或考点官网上的说明,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点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提前到考点接受身份验证和安检。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试期间每位考生的考点不变,但每科考试一般都要更换考场,不要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
(三)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核酸检测出结果的时间在12月23日早8:00后,下同)、《山东省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试人员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和规定文具、物品参加考试。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手表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提前妥善安置好本人物品。因手机禁止带入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请广大考生注意。
做好安全防疫准备 (一)请考生务必提前申领“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外省考生需在电子健康码界面填写“来鲁申报”,并保持通行码为绿码。考前我院将统一在网上核查考生健康码情况,考生入场时无需向考点出示。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可通过“健康山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支付宝“电子健康通行卡”等渠道申领。
(二)根据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要求,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均须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和《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首场交)。 自12月11日起,请考生自觉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如实填写《健康管理信息采集表》,考前主动减少跨省、跨市的区域流动以及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三)属于以下情形的考生需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请考生考前主动联系报考点说明情况。
1.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持考前7天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结论正常、肺部影像学显示肺部病灶完全吸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痰或鼻咽拭子),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2.有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不满21天者,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者,有境外旅居史且入境已满14天但不满28天者,应持14天内的2次间隔24小时以上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开考前14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并在隔离考场考试。
4.从发生本土疫情省份入鲁返鲁的考生,须提供启程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和抵达后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纸质报告,并在隔离考场考试。
(四)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复测后体温仍≥37.3℃,遵照考点应急处置办法。
(五)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六)考生要按照考点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排队入场和离场,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疫情出现反弹地区的考生,要根据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最新的部署要求,做好相应防控措施。
遵纪守法、诚信考试 (一)本次考试实行两次安检。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只允许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统一提供考试文具的考点按考点要求执行)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化学(农)在2022年研考中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按招生单位要求执行。
(二)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严禁考生将手机、手表等违禁物品带入封闭区和考场。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
(三)考生应按照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整个考试过程以考点信号指令为准,考场内的挂钟时间仅供参考。
(四)严惩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 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违规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监督举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31-86162757。
提高辨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每逢考试,社会上总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 想了解更多考研信息,关注公众号:青大考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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