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构成 法学综合卷由民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三部分构成 二、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法学综合考试时间 180 分钟。试卷分为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三个部分, 每部分 50 分,满分 150 分。 三、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四、试卷题型结构 民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三部分考试题型均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Ⅱ.民法学Ⅰ考查目标 1.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理念。 2.系统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 3.全面掌握《民法典》及民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4.能够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判断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II.考查范围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基本原则 (二)中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 (五)民事义务 四、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制度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五、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成立要件 (三)法人的能力 (四)法人机关 (五)法人的设立、变更、清算、终止 六、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的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三)双重优先权规则 七、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物 (三)行为 (四)其他 八、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的瑕疵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 (五)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六)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九、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三)代理的分类 (四)代理权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权的滥用 (七)表见代理 十、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分类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五)除斥期间 十一、 物权 (一)物权的意义和特征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效力 (四)物权变动 (五)所有权的 (六)用益物权 (七)担保物权 (八)占有 十二、 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的发生原因 (三)债的分类 (四)债的履行 (五)债的保全 (六)债的担保 (七)债的移转和消灭 (八)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十三、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意义和特征 (二)人格权 (三)身份权 十四、继承权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权的丧失与保护 (四)法定继承 (五)遗嘱继承 (六)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七)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 十五、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四)侵权责任的概念 (五)一般侵权责任 (六)特殊侵权责任 (七)共同侵权行为 (八)民事责任的承担
Ⅲ.法理学 I.考查目标 1.准确掌握法理学的基础知识。 2.正确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3.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实践问题。 II.考查范围 一、法学导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历史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理学概述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二)中国法理学 三、法的概念 (一)“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四)法的作用 四、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二)法的分类 (三)法的效力 五、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规则 (四)法律原则 12六、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四)党内法规的概念与体系 七、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概念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八、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九、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十、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十一、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 十二、法的历史 (一)法的起源 (二)法的历史类型 十三、法律演进 (一)法律继承 (二)法律移植 13(三)法制改革 十四、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二)立法体制 (三)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四)立法的原则 十五、法的实施 (一)守法 (二)执法 (三)司法 十六、法律方法 (一)法律推理 (二)法律解释 (三)法律论证 十七、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价值体系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十八、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二)法与自由 (三)法与效率 (四)法与正义 十九、法与经济 (一)法与生产方式 (二)法与市场经济 二十、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基本关系 (二)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 14(三)法与民主 二十一、法与文化 (一)法与道德 (二)法与宗教 (三)法律文化 二十二、法治 (一)法治的概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十三、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二)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 Ⅳ.刑法学
I 考查目标 刑法学考试内容以中国刑法基本理论、中国刑法实务、中国刑法立法、中国刑法解释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体系结构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具体要求: 1.熟练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和刑法的法律体系。 2.正确理解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 3.系统掌握我国刑法总论的重要理论、制度及其法律依据。 4.了解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及建立依据,准确把握具体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 5.运用刑法学理论、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 6.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7.掌握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变化和最新动态。 Ⅱ.考查范围 第一部分刑法学总论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四、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 五、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概述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六、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七、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因素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五)单位犯罪 八、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二)犯罪故意 (三)犯罪过失 (四)与罪过相关的特殊问题 (五)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六)认识错误 九、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二)犯罪既遂 (三)犯罪预备 (四)犯罪未遂 (五)犯罪中止 十一、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十二、罪数形态 (一)一罪与数罪概述 (二)实质的一罪 (三)法定的一罪 (四)处断的一罪 十三、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十四、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一)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目的 (二)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十五、量刑 (一)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二)量刑情节 (三)量刑制度 十六、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二)假释 (三)社区矫正 十七、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概述 (二)时效 (三)赦免 第二部分刑法学各论 一、刑法各论概述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二)罪状、罪名、法定刑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八、危害国防利益罪 九、贪污贿赂罪 十、渎职罪 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 Ⅳ.诉讼法学 I.考查目标 诉讼法学专业综合考试涵盖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两门学科基础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上述两大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能够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判断和解决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II.考查范围 第一编:刑事诉讼法学 【考查目标】 1. 准确识记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 2.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 3. 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二、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 (四)其他专门机关 四、诉讼参与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被害人 (三)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七)审判公开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认罪认罚从宽 六、管辖 (一)立案管辖 (二)审判管辖 七、回避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和种类 (二)回避的程序 八、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二)代理 (三)刑事法律援助 九、证据制度 (一)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二)证据规则 (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十、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十一、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十二、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 十三、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一)刑事诉讼的中止 (二)刑事诉讼的终止 十四、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二)立案的程序 十五、侦查 (一)侦查行为 (二)侦查终结 (三)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四)补充侦查 (五)侦查监督与救济 十六、起诉 (一)审查起诉 (二)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 (四)提起自诉 十七、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三)简易程序 (四)速裁程序 (五)判决、裁定、决定 十八、第二审程序 (一)两审终审制 (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方式和程序 (四)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及程序 十九、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二)死刑核准权的主体及变化 (三)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 二十、审判监督程序 (一)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审查处理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四)重新审判案件的方式、程序及处理 二十一、执行 (一)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二)执行的变更 (三)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二十二、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 (三)缺席审判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编:民事诉讼法学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 (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四)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及变动原因 二、诉与诉权 (一)诉与诉权的相关概念 (二)诉权的涵义、诉的种类、诉的要素 (三)关于诉权的各种学说、诉权的保护、诉权滥用的规制 (四)诉讼标的识别标准、诉的合并、变更、反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四、主管和管辖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特点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四)管辖权异议 13五、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二)公益诉讼中原告的界定 (三)当事人的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四)正当当事人及其确定标准 (五)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分类 (六)必要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概念、确定及活动规制 (七)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概念、确定及活动规制 (九)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及活动规制 (十)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分类及其规制 (十一)诉讼代理人概念、分类及其规制 六、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及其特征 (四)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及其适用规则 (五)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 七、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与范围 (二)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证据交换的规定 (四)证据的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五)举证时限 (六)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其分配 八、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 (二)诉讼调解的原则与方式 14(三)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四)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及其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九、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期间的概念种类、期间的耽误 (二)送达方式、送达效力 (三)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及适用要求 (四)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及适用规定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 (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七)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负担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二)起诉与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四)开庭审理 (五)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一、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各个阶段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特殊之处 (四)我国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变革 十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三)二审与再审的关系 (四)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五)上诉案件的审理、裁判和调解 (六)审级制度的改革 十三、法院裁判 (一)裁判的种类 (二)判决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三)裁定的概念、适用对象 (四)决定的适用对象 (五)判决与决定的差异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及其与二审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三)再审的启动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 十五、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 (二)公示程序的概念、意义和主要内容 (三)督促程序的概念、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司法确认程序的概念、意义和主要内容 (五)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概念、意义和主要内容 十六、民事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含义和特征、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 (二)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 (三)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的开始、执行和解、执行担保 (四)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五)我国执行难的治理以及执行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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