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封制
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
商代已开始分封诸侯,称号有侯和伯。西周灭商后,因其国都远在西北,不利于控制幅员辽阔的疆土和统治商代后裔,便大规模地以封地连同居民分赏王室子弟和功臣,诸侯在其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也有服从天子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和力役、维护周室安全的责任。
春秋战国时,适应中央集权的郡县制逐渐取代分封制。秦始皇统一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建立了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王朝。此后历代王朝也还有分封的事例,但性质不完全相同。
2. 井田制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3. 郡县制
郡县制,中国古代继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是中央垂直管理下官员由中央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皇帝专制制度的象征。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经过历代法家代表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唐乾元元年(758年),改郡为州,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
4. 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 134 年)。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汉代的察举制为汉朝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汉朝选才之权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员之手,人为因素对选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也是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当时被举者占四分之三是现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特别在东汉后期,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无遗。
5.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于黄初元年(220 年)命其制定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
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九品中正制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一方面解决了选拔官吏无标准的问题,使当时一时间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紧张关系,促成魏晋实现全国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的局面。
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6. 科举制
广义的科举指分科举人或设科取士,约略同于贡举,起始于汉代;狭义的科举指进士科举,始于隋朝。科举制的诸多特征是经历漫长的过程才逐渐形成的,但要定下一个起始年代,必有标志性的创制,而真正具有标志性意义且与历史上“科举”一词相符合的,只有隋炀帝创立进士科这一历史事件,从隋炀帝大业元年(605 年)进士科的创设,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废除科举,科举制在中国历史上存在 1300 年之久。
7.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初创于隋朝,完善于唐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
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8. 行省制
行省制是 13 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元朝在全国共设 10 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省、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元行省制引起了 13、14 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9. 军机处
军机处是清朝官署名,也称“军机房”、“总理处”,是清朝时期的中枢权力机关,于雍正七年(1729 年)因用兵西北而设立。
雍正帝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泄机密,始于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
乾隆帝时期复设军机处,从此成为清朝的中枢权力机关,一直到清末。军机处总揽军、政大权,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完全置于皇帝的直接掌握之下,等于皇帝的私人秘书处。同时,军机处在权力上是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而在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
10.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为“总理衙门”,为清政府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于咸丰十一年(1861 年)由咸丰帝批准成立。
总理衙门存在了 40 年,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 年),据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辛丑条约》第 12 款规定,改为外务部,仍位列六部之上。总理衙门首任事务大臣均为清朝贵族,且与外国侵略者关系密切。它一成立,就正式委任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1863 年李泰国离任回国,由英人赫德继任达四十多年。
这些都使总理衙门实际成为外国侵略者控制清政府的总枢纽,其设立是清政府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11. 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二是各阶级、阶层在统治集团内部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地位。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体的表现方式却很不一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以“主权在民”“全民国家”等超阶级的字样规定国体,否认国家的阶级本质。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公开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2. 政体
政体,即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宏观架构,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政体由国体所决定,与国体相适应。因为具体的情况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有不同的政体。如科学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都是无产阶级专政,政体则可以是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不同的形式。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责任内阁制、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其根本政治制度。
13. 君主立宪制
立宪君主政体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之一,它通常存在于资产阶级在进行政治革命时力量并不十分强大,革命以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妥协而告终的国家,立宪君主政体本身就是这种妥协的产物。
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而君主的地位和实际权限也不一样,按照这种差别,立宪君主政体可以进一步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14.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政体形式上存在君主和议会两个权力中心,君主权力受到议会和宪法限制,可是,实际上君主掌握着政府任命权、解散议会权、钦定宪法权等权力。
二元君主制一般存在于封建势力强大,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相对软弱的国家,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意志帝国,当代的尼泊尔、摩洛哥、约旦等。
15. 议会君主制
议会君主政体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君主受到宪法和议会的实际限制,一般只具有国家象征意义。
议会君主政体的议员是选举产生的,并有特定任期,君主则是世袭终身任职的,因此,议会君主政体只是部分意义上的残缺的君主制。
这种政体通常是那些资产阶级革命进行得不够彻底的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当代的英国、日本、西班牙等国仍然保留着这种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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