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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相关] 天津大学法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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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09: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及天津市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 工作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复试的科学性。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查方式,积极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 康状况的考核。
综合评价,成绩量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都要有量化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纪检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学院研 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     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含疫情防控)组、监督检查组。

根据本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小组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人),负责实施   对考生的身份识别、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   不得改动。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的组成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还应以学院为单位,单独成立外语听说能力测   试小组。此外,还应注意安排好外语小语种考生听说能力的测试。
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三、复试管理
(一)招生规模

本院全日制的招生计划(包括推免生,不包含少民、援藏、退役士兵等专项计划)为:法学硕士23人、法律硕士29人。目前本院已 接受推免生的情况为:法学硕士11人,法律硕士12人。因此,本次复试拟录取人数为:法学硕士12人,法律硕士17人,其中法律硕士(非法学)10人,法律硕士(法学)7人。

本院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法学1人,法律硕士(法学)1人,法律硕士(非法学)1人;退役大学生计划:法 学1人,法律硕士(法学)1人,法律硕士(非法学)1人。
本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上线生源不足,尚有部分非全日制名额需招收调剂,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学院通知。

(二)复试人数比例

本学院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基础上,严格实行差额复试,将考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 生名单,复试考生人数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  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三)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所有列入学科、专业复试名单的考生,均须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http://202.113.8.92/TGSR/index.action)及时缴费。完成缴费后,考生可适时在网上下载打印《天津大学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考  生应按学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大学复试资格审查合格单》
(2)大学学习成绩单
(3)有效居民身份证
(4)学历学籍材料(往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学籍在线验 证报告》,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个人简历
(6)《天津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知情承诺书》(非全日制考生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清晰版照片或扫描件至学院指定邮箱进行资格审查,提交方式及要求如下:
1.同意参加复试的考生请于2022年3月23日14:00前将电子版资格审查材料发送至tjfxy230@163.com,逾期视为放弃复试;
2.考生须按上述顺序将所有材料整理成一个PDF文件,文件和邮件主题均命名为:姓名+报考专业+全日制/非全日制;
3.身份证需扫描正反两面;
4.所有资格审查材料均需使用原件进行扫描。

特别提示:

1.身份证如果丢失,需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并于证明上贴本人照片并骑缝加盖公章。

2.是否可参加复试请查看我院公布的复试名单。

3.复试结束后,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四)复试方式

1.复试形式:我院采用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远程复试注意事项可查看远程复试考生须知(网址:http://yzb.tju.edu.cn/xwzx/zxxx/202203/t20220317_321951.htm

2.复试时间:2022年3月26日至3月30日。

3.复试平台:选用移动云考场作为网络远程笔试和面试平台,腾讯会议作为备用平台。

4.复试费用: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通过硕士招生管理系统网上交费平台(网址:http://202.113.8.92/TGSR/index.action)进行缴费。
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已经缴纳复试费的考生,参加校内调剂复试不必重复缴费。

(五)复试组成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课测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践能 力测试和综合面试。


1.专业能力考核:
(1)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法学院自行组织,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2)专业课测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采用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专业课笔试分为法学硕士(学术型) 笔试和法律硕士(专业型)笔试。

2.综合素质考核:
(1)实践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面试方式进行。
(2)综合面试由考生当场抽题作答。考核内容涉及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论 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
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和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 综合面试由复试小组负责考核,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每个考生总计面试时长一般为3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复试情况适当调整。

(六)复试比例及名单
根据天津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含非全日制)》的规定,学院在学校各专业复试分数线基础上,将考  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本学院复试考生名单。学院按不低于120%的复试比例确定复试分数线及复试名单。对合格  生源不足120%的类别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复试名单附后。

(七)复试评分及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200,其中专业能力考核80分,综合素质考核120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15分、专业课测 试65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30分、综合面试90分。
考生复试成绩应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低于120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八)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招生单位有必要时,可对相关考生进行再次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     容,在所报考学院的所有专业复试全部结束前,不将复试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上传网络或泄露给他人(或机构)。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  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四、录取与调剂


(一)录取规则
贯彻对考生进行德智体能全面衡量的精神,坚持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对参加复试合格的考生先录取报考第一志 愿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
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名次排序,若总成绩相同,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调剂考生可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 名,分批次录取。

(二)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2.5)×60% +复试总成绩×40%

(三)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未经我校(或相关学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信息公示

复试工作完成后,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 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院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  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  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时间安排
法时间.png

六、咨询及申诉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2-87371015

本办法由我院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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